野马电池: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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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和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第 15 号。根据解释第 15 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
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
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
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相关资产;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
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涉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第 16 号。根据解释第 16 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
者权益项目;
   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
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
始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于前期发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 号) 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
  (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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