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二)
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 年 4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 15:00。
(2)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北路 179 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家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 297,835,8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50%,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计 195,050,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2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法民律师事务所派律师王兵、李晓芸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50,4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102,568,957 股,反对 216,400 股,弃权 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7,619,45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决 票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83.0421%;反对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50,4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102,568,957 股,反对 216,400 股,弃权 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7,619,45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决 票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83.0421%;反对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50,4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102,568,957 股,反对 216,400 股,弃权 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7,619,45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决 票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83.0421%;反对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50,4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102,568,957 股,反对 216,400 股,弃权 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7,619,45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决 票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83.0421%;反对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95,050,4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表决情况:
同意 102,568,957 股,反对 216,400 股,弃权 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7,619,45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有 效 表决 票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83.0421%;反对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法民律师事务所王兵律师、李晓芸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广
东法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