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黄跃刚 华秀萍 李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