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四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
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
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委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
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单独或合并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电话、邮寄或网络(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等方式通知董事、
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
(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监事会;
(四)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五)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由董事会秘书
呈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会议提案符合要求的,由董事长确定会议的召开安排,
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
应当写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公
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
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
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
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
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予责任。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
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四十五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不超过”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并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