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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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
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
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
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
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交所确定,深交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
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
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
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上市
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
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
告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深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要求的期限
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它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或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
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十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或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上述规定。
  (十八)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的:
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超过1,000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标准的,适用该相关规定。已经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
称业绩预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的;
  (二十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同时, 公
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
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十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
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二十七)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议时,
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九)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三十)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散;
坏账准备;
产的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三十四)公司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
量低于15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
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200万股以上或者深交所作出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在先者为准)。
  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
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在先者为准):
  (三十五)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
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十六)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
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三十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上公
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
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
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
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
接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
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
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并经董事会办公室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
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
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部审阅修订;
  (三)修订后的定期报告报财务总监审阅;
  (四)报总经理审阅;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六)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总经理签发,
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案,必要时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经理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由总经理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知会全体董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有
关的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
件的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总经理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
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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