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
历、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姜明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余华兵:
崔启龙:
范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