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23)2200031号
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众环专字(2023)220003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开元教育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众环审字(2023)220003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开元教育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向湖南乐
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5000 万元的事项(见财务报表附注六、12),基于我
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就该项交易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以
及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
额进行调整。同时,我们注意到开元教育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已转让上述出资(见财务
报表附注十四、2)。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
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确定重要性水平,由于开元教育公司是首次承接,且
为上市实体,我们采用其 2022 年度合并税前利润金额 5555.05 万元为标准,按 5%的比例计
算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270 万元(取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
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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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
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一、保留意见的内容”所述,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
所述的事项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发表了保留意见。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开元教育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2022 年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苏同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庚
中国·武汉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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