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3〕248 号《关
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
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
(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李子园”
“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
原则,就落实函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
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李子园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
(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一致。
本问询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对申请文件的修订、补充。
目 录
问题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达预期的风险。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事项
发行人已在《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注意‘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之“(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
能消化风险”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中披露相关风险如下:
“公司 2022 年度产能为 32.72 万吨,根据公司目前在建及拟建项目的实施
计划及产能释放规划,截至 2029 年公司相关项目产能将完全释放,届时产能将
提升至 59.26 万吨,共新增 26.54 万吨产能,其中: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
吨含乳饮料生产线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将在对金华生产基地现有产线技术改
造的基础上新增 9.54 万吨产能。公司产能整体增幅较大。
和 77.56%。2022 年,受外部不利环境、河南鹤壁新增产能较多等因素的影响,
公司产能利用率出现下滑,尤其是鹤壁李子园“年产 10 万吨食品饮料生产线扩
建项目”于 2021 年 8 月开始陆续投产,2021 年、2022 年鹤壁李子园的产能利
用率尚不及预期。
尽管公司的产能规划系建立在对市场、品牌、技术、销售能力、行业经验
等因素进行谨慎可行性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且系逐步有序投入,但由于市场
需求不可预测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产能布局较产品推
广有一定的前置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未来产能释放的过程中,若市场环境、
竞争对手策略、公司市场开拓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增长情况不及
预期,或行业整体产能规模扩张过大导致竞争加剧,则将会对公司整体产能和
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能利用率、产销率数据,并实地走访各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生产和产能消化情
况;
人董事长,了解发行人发展历史、竞争优势、经营情况、业务演变过程、前期市
场拓展情况以及收入变化情况;
其他现有在建项目的相关投资分析,访谈发行人生产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整体产
能规划和后续释放计划;
行业市场情况和特点、主要风险、竞争格局、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发行人的行业地
位;
在建及拟建项目情况、未来产能释放规划、发行人竞争优势、销售团队布局及主
要销售策略、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及可实现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达预期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浙江李子园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之“重
大事项提示”之“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
列风险”之“(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和“第三节 风险因
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
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披露充分、准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盖章页)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盛佳玉 邵荻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首席执行官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审核意见落实函
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
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上市委审核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首席执行官: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审核意见落实函
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
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上市委审核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金文忠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