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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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开勒股份                证券代码:30107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0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指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司、开勒股份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勒环境科技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
                指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本公司(含分、控股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开勒股份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开勒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开勒股份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
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
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条件的核查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88 号)和《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589 号)、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对本激励计划内容及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
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及“附则”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1)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根据《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充分提示公司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确定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中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范围以及对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情形的处理方式,公司已充分知晓相关规定并承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规
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55.52 万股的 2.17%。
  公司上市以来未实行过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数量的总和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2 人,所涉及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开勒股份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四节
的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67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6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低者,为每股 15.67 元: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6.4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7.60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6.47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5.67 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15.67 元。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
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式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为目的,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
的原则而定。
  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致力于从事 HVLS 风扇的研发、生产、销
售、安装与相关技术服务。公司在持续深耕主营业务,稳中求进的同时,亦在
积极布局光伏及储能等业务,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为实现前述战略发展目标,
公司需要引进高质量的研发、创新型人才及相应的生产技术骨干,而本激励计
划以合理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
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人才优势,进一步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稳定、持续的
发展。
  公司拟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5.67 元/股,系综合考虑了激励计
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同时有效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
而定。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授予价格同时匹配多层次
的考核体系的方式实施本激励计划,能有效完善员工的薪酬体系,提升员工的
归属感,有利于公司吸引行业内的优秀人才,是促进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举措,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
确定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开勒股份《激励计划(草案)》已对限
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及定价依据作出说明,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第四节及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
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开勒股份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出书面承诺:“公司承诺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公司财务资助
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且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就上述事项充分提示开勒股份,开
勒股份已对上述禁止性事项作出相应承诺。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开勒股份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权益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的公
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开勒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
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发出《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将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董事会、监事会通知、
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
划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
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者注意,开勒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开勒股份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草案)》;
公告》;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
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茜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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