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3-45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
知》
 (财会〔2021〕35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及《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6 号”
         ),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会计政策,具体
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
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
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
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
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
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
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
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
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
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
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
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分摊金额等。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
续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
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
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适用解释 16 号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山东路桥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