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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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3]A0157 号
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
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18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
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14:00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
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9人,代表股份92,791,25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49.794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24,57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57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贵公司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92,779,259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9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8项至9项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7至第8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第10-1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于逢良、
赵宇雍、王连彬、田景成、张全伟、何小朝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常琦、阮金阳、谢永涛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海涛、张智勇当选
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哲
                                   曹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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