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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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
山路 91 弄 98 号 6 楼 6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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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 9:15-9: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6,411,73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18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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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26,411,0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26,411,08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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