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
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
(孙)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
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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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七)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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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一)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二)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二十五)发生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
成果;
(二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损失;
(二十八)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九)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三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三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三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三章所述相关内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证券,或者在公司中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
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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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为当然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编制、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
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及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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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
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保密条款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
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的转增的合计股数达
到十股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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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
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
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二)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核查;
(三)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董事会办公室应督促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的资料
首页注明“本信息公司尚未公开披露,仅供阅读者本人依法使用,请注意保密。
在公司未公开之前,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泄露,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在对
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
应及时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本公司内幕信
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公司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
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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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
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微信、微博、博客、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
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
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并在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时,董事会办公室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制作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事项的关键时点、参与筹划决策的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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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就上述行
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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