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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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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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前述人员应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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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总经理、副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的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
薪酬。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班子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
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
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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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融资(贷款或授信)、资产抵押(或质押)等交
易事项的权限为: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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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比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总经理有权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就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融资(贷款或授信)、资产抵押(或质押)、
关联交易作出决策;超出总经理决策权限的,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讨论、拟订方案,
提交董事会按程序审议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
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
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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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原则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要
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在特
殊情况下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
室负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
  (一)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八)审议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九)审议有权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加人员。总经理办
公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载
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记录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发言和会议决议;
  (四)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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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流程:
  (一)制订议题、月工作总结及计划。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提交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
定,列入会议议题。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穿
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二)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与会人员、会
议议题。会议出席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报总经理办
公室。
  (三)讨论决策。各部室及各下属企业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提
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
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四)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与会
人员、会议议题及会议主要内容。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会议
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妥善保管、存档。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凡是需要
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
回。形成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
会议决议,不得推托。
  (六)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
定事项。
             第二节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
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
法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大额款项的支出,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重要财务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
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或授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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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经营管理人员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
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
招标工作结束后,总经理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
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
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
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目工作,应根据具
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监事
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要求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3 日内
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
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销
售收入、利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
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
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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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
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
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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