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4月)

证券之星 2023-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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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日
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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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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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立即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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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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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
的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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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
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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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
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
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
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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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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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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