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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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票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公司投资者权益关系
(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其中
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程序、信
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等内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有效
地保障了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信息。公司未来将严格履行公
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公司在涉及重要采购、重大投
资、重要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布中报、年报、临时公告等,切实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完善股东投票机制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中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法定事
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等。
(三)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及履行相关权利的程序,其中,
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③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⑤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⑥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⑦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对股东的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处置权、监管权等权利在制度
上进行了保障。
  此外,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为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
市完成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利做了准备和制度安排。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
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③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④审计机构未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前述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六十
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新增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安排,主要体现
为:
(三)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具体规划
  上市后三年,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在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
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公司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已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
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票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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