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徐大朋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2 条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经审阅徐大朋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大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琨 黄翊东
姜付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