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华佳
保荐代表人 杜佳民
联系方式 0571-87903239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9 号)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发行人”、“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开
发行了 45 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大元转债”、“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61.27 万元(不含税金额)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4,438.7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2〕ZF11366 号《验证报告》。本次大元转债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
担任大元泵业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 体情 况制 定了相 应的工 作计
划。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议、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明确了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报告。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解上市公司业务情况,对上市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行为规范等。
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大遗漏。 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
生该等事项。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履行承诺的情况。
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现该等事项。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
现该等事项。
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
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大元泵业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大元泵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大元泵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华 佳 杜佳民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