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是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 2022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 2023 年度经营资金需求,决定本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了有效的控制、监督作
用。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应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五、关于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
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
际的财务状况,揭示了公司面临的风险,我们同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以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宋东升、刘玉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