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体系的构建,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的重要作用,调整了负责非主营业务的部分负责人,促进公司规范、高效、
科学运作。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因对鄂尔多斯市先锋能源有限公司
和深圳启先新材料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存在缺陷,导致鄂尔多斯市
先锋能源有限公司和深圳启先新材料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失控。除此之外,公司不
存在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
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