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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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理部门。董事
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公司各级相关部门有配合
义务。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录像、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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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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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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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公司应通过向相关方发送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等必要方式向公司
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或其它非法活动而受
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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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所在   职    证   证              知悉   知悉
知情                       亲属   知悉内             登
     名 单位   务/   件   件              内幕   内幕     知情日   登记时
人类                       关系   幕信息             记
     称 /部   岗    类   号              信息   信息      期     间
 型                       名称    地点             人
        门   位    型   码              方式   阶段
注:
 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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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致尊敬的                    :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的
(或提供的)                       (事件)属公司尚未公开
披露的内幕信息。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将对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简称:中际联合,证券代码:605305)。
经披露该信息。
偿责任。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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