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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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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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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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
区水道金政街 11 号公司 1 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1 日上午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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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589,257,65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284%,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83,394,16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81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的 股 东 共计 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939,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2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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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89,159,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41,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2%;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1%。
  表决结果:同意 589,159,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本议案获
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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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41,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2%;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1%。
  表决结果:同意 589,159,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41,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2%;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1%。
  表决结果:同意 589,159,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41,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2%;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1%。
  表决结果:同意 588,967,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8%;反对 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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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49,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91%;反对 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88,993,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2%;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75,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9%;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89,110,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1%;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92,6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72%;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7%;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1%。
  表决结果:同意 588,993,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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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552%;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75,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9%;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350,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关联股
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75,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9%;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88,967,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8%;反对 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49,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91%;反对 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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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88,967,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8%;反对 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49,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91%;反对 29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080,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14%;反对 5,177,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2,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38%;反对 5,177,29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6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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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阳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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