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租: 江苏金租: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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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
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公司监事
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
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
最终责任。监事会按年度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
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
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
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
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义务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职。董事监事任职
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并恪守承诺,服务于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
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
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第七条 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
验和能力,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
  第八条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履行职
责。依法合规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
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
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
工作日。
  第九条 董事监事应当诚信忠实地履行职责:
  (一)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四)如实告知公司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
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
关系及变动情况,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六)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
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发现股东、其他
单位、个人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
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
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
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
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
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
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
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领导公司加强董事
会、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
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
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
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
行和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
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
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
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
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
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
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
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
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主要依据董事监事的基本
职责,围绕履职合规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专业
性、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等维度进行。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
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
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
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
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
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
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
慎判断等。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公司的最
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
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
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
内的投资、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公司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
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
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
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和股东长
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
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
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
损失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
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
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
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完
善公司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
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
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
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
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
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
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
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
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定期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
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
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
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公司合法稳健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
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结果
  第二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
董事会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
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
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
建立监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
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
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
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
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
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
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
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
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
正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
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
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
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
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
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
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
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
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
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
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
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
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
分的。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
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
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导致公司
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公司编造虚
假材料的;
  (五)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
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
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发现公司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
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
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的,公司
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
出详细解释。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及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
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
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通知董事监事本人。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
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监事本人及时改进。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
或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罢免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监事履
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文后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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