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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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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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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啤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广
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珠江啤
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和表决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
会议决议决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将记载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
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等文件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告知
了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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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程序和投票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16:00 在广
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 118 号公司办公楼 5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斌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他议案,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日程安排,发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862,270,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1389%。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7,441,472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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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3年4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1,869,712,3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47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
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及 2023 年工作计划》;
(二)《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三)《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和存款类产品的议案》;
(八)《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主要内容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相关公告刊登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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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议案及议
案内容的查阅方式。在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
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各项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审议并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
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及 2023 年工作
计划》。
同意 1,869,633,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1,869,633,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869,633,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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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869,633,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71,219,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41,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
决。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869,289,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和存款类产品的议
案》。
同意 1,868,178,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8,27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923%;反对 1,533,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869,712,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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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41,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五、七、八项议
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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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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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彭金常
经办律师:
杨丹凤
经办律师:
谭 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