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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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
      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
      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
      期和利率掉期)、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的各子公司。但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
        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
        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包括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与安排及日常管理。
  (二)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的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
        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证券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履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汇收付预测
         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外币收
         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外
         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
       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本制度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
       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的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
       确认交易事项,金融机构与公司根据规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流程签署交易合约。
   (六)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
   (七)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
       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
       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
       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
       已交易衍生品的损益变化情况。财务部门应随时关注资金情况,防范合约平仓
       风险;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应定期做好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
       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及时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
       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业
       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进行保管或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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