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

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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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管理外汇风险,根据生
产经营计划,对公司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从而
达到与外汇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敞口管理。公司按照资
金及外汇风险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套
期保值操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和相关管理制
度,在授权额度内规范开展业务。
  (二)套期保值原则。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
务,以防范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禁止开展脱离业务实际
的套利或投机性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匹配性原则。公司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外汇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外汇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
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四)谨慎性原则。结合汇率走势,考虑未来收支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
避免单个合约可能造成风险敞口,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应按不同时间、不同汇
率水平建立多层次外汇衍生交易合约。套期保值的比例不得超过敞口的 100%。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要求为: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
者出借自己账户给他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审批后,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
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需要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操作流程
  第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是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额度内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的日常决策。成员包括:总裁、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交易
情况;
  (三)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
针;
  (四)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集团财务资金管理部(以下简称“操作小组”)为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执行部门,执行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及
交割情况向领导小组及风控小组报备。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控外汇市场行情、研判汇率走势、测算公司外汇敞口,制订外汇套
期保值方案,识别和评估交易风险;
  (二)执行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进行资金调配与具体操作;
  (三)详细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活动,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
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并通知风险监控小组。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风险监控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成员包
括:集团财务中心、审计部、运营风控中心、董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方案,复核
交易损益情况;
  (二)负责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核算,审查监督资金调配情况;
  (三)出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营销部门根据业务情况,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形成回款计划;
  (二)操作小组根据外币回款计划、公司外币存款余额、外币负债到期情况
等因素测算未来外汇敞口,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判,提
出套期保值方案,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报经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操作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
期限等内容);
  (四)操作小组应将已审批的交易方案及交易记录报送风控小组备案。记录
每笔交易,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动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发生交
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由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五)操作小组应及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报董
事会秘书处,以保障董事会秘书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远期结售汇合约交割期内,操作小组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
出交割申请,确保在交割期内完成交割;
  (七)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每
月末与交易人员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控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操作小组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操作小组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
对方案,按上述决策流程报批。
  第十六条 风控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控政策和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
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识别过往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风控小组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
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
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
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
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
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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