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 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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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收到股东持股 3%以上股东深圳市山鹰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山鹰时代伯乐”)递交的《关于将储能作为公司第二增长曲
线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董事会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
加《关于将储能作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作为临时
提案并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为:
  “1、建议公司坚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2030 年实现碳达峰和 2060
年实现碳中和,积极主动为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2、建议公司继续强化环保第一曲线,并将业务从污水处理延伸至固废处
理、土壤修复领域。
  “3、建议公司将储能作为发展的第二曲线,积极开展研究和可行性论证,
在条件具备时,有所作为,其理由如下:
  “第一、储能业务与现有业务本质上都属于碳中和业务,是公司业务发展的
一体两面。
  “第二、公司现有水环境治理业务的主要下游客户地方政府平台企业与储能
业务的客户群体具有很大的协同性,不属于多元化范畴。
  “第三、公司高管的学习和工作背景在储能相关业务领域有长期的技术沉淀
及资源积累。”
  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一)董事会具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
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二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第一节股东大会”第 2.1.6
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
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
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
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具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
  (二)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体决议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仅为战略性的论述,没
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临时提案
的形式要求。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股东山鹰时代伯乐提出的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
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的盖章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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