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公告临 2023-017
关于修改《郴电国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公告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修改前 条款修改后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
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 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 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对公司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 2007 年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修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事会制定。董事会负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 整。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和上交所。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 “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露报纸;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同时置备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指定网站”指中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网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
临时报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
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
董事会制定并采取相关措施以保证本制度 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务管理部门;
准确、完整。 (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三)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管理制度的第一和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 (四)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并负责组织具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体协调。 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持股 5%以上(含 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
(删除原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信息披露事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管理两个篇章,具体条款从第六条至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以及
第二十六条) 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督促公司董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会公告。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 露的信息。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
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 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
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
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所披露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重大遗漏。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 及时、公平。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
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的大股东;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司人员和部门。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
公司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及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 露。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息。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证监局。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特别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
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
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
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
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
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
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
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以及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并有权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
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重大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
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
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
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
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
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响的信息,均应当进行披露。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
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容: 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
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
际控制人情况;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删除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
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
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容: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三) 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财务会计报告;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
况。 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况。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意见,并予披露。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
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全年经营业绩将出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
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
经上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
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业绩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
产等。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交所的问讯,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 明。
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
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
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
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
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产生的影响。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八十条第二款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重大变化; 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影响;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
赔偿责任; 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失;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失;
职责;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的重大变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被责令关闭;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无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告无效;
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或者被抵押、质押;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影响的额外收益,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
正; 自主变更;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形。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正;
务: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形成决议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采取强制措施;
书或者协议时;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现传闻;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
交易情况。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行职责;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
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
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
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
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公司的报道。 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
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是涉及
《上市规则》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披露的交
易”、第十章“关联交易”和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
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上市规则》各章
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
他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和盈利预
测的修正、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事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
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的进展情况,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
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
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第五章所
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
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
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件尚
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
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五十二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
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
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
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
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
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第五
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
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
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
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集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
露的顺利完成。
第五十六条 知悉拟披露的相关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
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是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负责
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
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事务。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
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
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
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
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
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是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披露负责
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
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事务。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
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
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
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
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
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
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本章相关条款从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条全部删除 (一) 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长及有关
第五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
证券部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 预约披露时间;
规和上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
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 门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组织报告编制
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工作,安排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报告义
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三) 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就履行以下审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
(四)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工
外的临时公告并应严格履行下列工作程
作安排,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
序:
信息、资料。 信息报告义务人必须对提供
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
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文件;
实、准确、完整;
(五) 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
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六)证券部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行公告; (七) 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
内将公告文稿送所有董事,七个工作日内 (八) 由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章
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根 或董事会章,证券部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
据相关决议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证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券部。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循以下程序:
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决议公告等
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
临时报告;
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
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
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签发;
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
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的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 1、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
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 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判
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 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需要公司
幕人员。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
价格。 会、总经理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 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
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 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 2、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对于是否涉
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事项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企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其向上交
业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有关部门应对公 所咨询。
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3、信息披露前(含刊载于公司网站或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 其它公众媒体用于传的重要信息)应严格
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 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
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 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
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 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公告并应严格履行下
员有保密要求。 列工作程序: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应披露的信息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 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文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 件;
披露。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 (2)主管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3)总经理审核;
公告或澄清公告。 (4)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进行信息披 (5)董事长签发;
露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 (6)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和对外
的行政、经济以及法律责任。 进行公告;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7)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8)证券部应在临时公告后二个工作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日内将公告文稿送所有董事,七个工作日
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内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
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根据相关决议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
的赔偿要求。 证券部。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文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立即进行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立即进
行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
司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