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海昌新材 股票代码:300885
是否存在该
序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号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 是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是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
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
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是
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
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是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未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
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 是
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
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
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
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披
是
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
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
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
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 是
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是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 是
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是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
机制 是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
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 是
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
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
否不少于 3 家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
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
是
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 是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是
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是
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否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是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