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3-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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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9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080.00 万股的 1.59%。其中首次授予 349.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9%,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87.47%;预留 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53%。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6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
数 281 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11.39%。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 、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昌新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归属条件                指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 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
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方,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对符
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工人数 281 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11.3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周光荣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 43.75%股份。作
为公司创始人和董事长,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
有重大影响,并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核心,本次对周光荣先生进行股权激
励,将有助于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
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周光荣先生作为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
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
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9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080.00 万股的 1.59%。其中首次授予 349.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9%,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87.47%;预留 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5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25 人)               146    36.59%    0.5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2 人)                      349    87.47%    1.39%
预留部分                                 50    12.53%    0.20%
合计                               399   100.00%    1.59%
 注: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的 12 个月内授出,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
  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
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各期归属时间安排
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4.61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6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91 元的 50%,为每股 4.45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23 元的 50%,为每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值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目标如
下:
 归属期     考核年度        基数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
                               目标 值          触发 值
                               ( Am )        ( A 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30%          27%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度              70%              63%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度              135%             122%
  注: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       A≧Am            X=100%
                         An≦A<Am          X=A/Am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A<An             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个人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 两档,各档对
应的归属情况如下:
   绩效考评评价结果            对应等级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X≧80 分            A                100%
       X<80 分            B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
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
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
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
重要标志,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
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授予价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8.83 元/股(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8.83 元/
股,假设为授权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 1 年、2 年、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
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9.56%、19.15%、20.22%(采用深证指数最近 1 年、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收益率:0.90%、0.90%、0.90%(为公司 20 年、21 年、22 年的
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
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注: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
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
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
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
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
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
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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