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员)。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连选可连任。董事
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业委员会的运作。专业委员会可组
织公司外部的相关行业研究、财务、审计、法律等机构及专家就公司的资产管理、投
资风险和财经审计等工作提出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范围内议事、决策,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内的事项;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内(含连续 12 个月内发
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内的关
联交易事项;
(三)单个项目(含生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 20%以内;
(四)用于本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的 20%以内;
(五)未超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有下列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议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党组织认为必要时。
第十条 提议召开会议的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届次;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议题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
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董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对审议事项较少,且能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董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召开
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的议题
董事会会议除对事先准备的议题展开讨论外,经任何一名董事提议,亦可增加新
的议题,但该提议董事必须向全体董事提供议题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保存年限为二十年。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届次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情况和缺席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审议的重大
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及形成的决议、实施结果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录音资料、决议公告等,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