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巨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
及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
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
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
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的监督记
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监事会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监事应在决议上签署姓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的,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