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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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于2023年4月20日,经公司董事会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未经董
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公
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签名确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
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
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
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
等信息。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及其他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将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浙江巨化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制订)》 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1: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 所在 与上市 职务 统一社会信 知悉内幕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知情人姓 单位/ 公司的 /岗 用代码/身份 信息时间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名/名称 部门 关系   位   证号码
  公司简称:巨化股份                          公司代码: 60016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等。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策内容
 参与机构/人员
  签 字
  参与人的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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