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 山东钢铁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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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通知》
                         (上证发〔2022〕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钢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山东钢铁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
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山东钢铁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
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
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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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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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债券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
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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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4 号楼 401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
向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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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658,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3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30,520,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6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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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设监票人三名,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组成,对投票、计票进行监督。在律师见证监督下,监票
人对现场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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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弃权票数
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数 6,029,9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同意票数 6,018,985,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7%;反对票数 11,535,108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3%;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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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票数 6,030,177,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 %;反对票数 3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315,05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数 153,115,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2%;反对票数 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8%;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115,05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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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同意票数 6,029,95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票数 563,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同意票数 6,029,73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票数 783,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票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874,8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中,其中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 8,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山东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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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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