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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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粤昆律法字第 767 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本
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十八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3年4月20
日14:20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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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路198号办公大楼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主持。公司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
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
内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80,755,33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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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12人,代表股份1,10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6%。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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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修订稿)的议案》;
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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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 11、12、13、、14、15、16、17、18、19、20、21项议案为特别
决议议案,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中第4、5、6、8、10、12、13、
案涉及关联股东(邓维加、邓代兴;贵州永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云商印务
有限公司、上海叁圭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中第11、12、13、、14、15、16、17、18、19、
案均获得有的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赞成票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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