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 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1,763,000 股,限售期为自苏州新锐合金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锐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新
                        (证监许可〔2021〕2759
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320.00 万股,并于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 8 名股东,
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76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8%,
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因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六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在《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
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任)
 、季维远(现已离任)、帅柏春、刘国柱(不含同时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
余立新、刘勇)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 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6)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 本人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 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7)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人看好新锐股份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
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对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及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 100%,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
项的,股份数量及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期间,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拟采取其他方式减持
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有关规
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新锐股份股票的,本人违
规减持所得归新锐股份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新锐股份,则新锐
股份有权以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本人看好新锐股份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
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对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及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每年减
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
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股份数量及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期间,满足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拟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拟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新锐股份股票的,本人违
规减持所得归新锐股份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支付给新锐股份,则新锐
股份有权以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抵扣。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新锐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
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新锐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1,763,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股数量
                                                       (股)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1,763,000                -
  六、   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锐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