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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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及《新
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
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
慎、负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资
料,现就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各项审计工作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与
义务。因此,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已经事先同意将其提交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对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公司关联方王瑞庆、李树灵、李轩、栗绍业、李雯为公司及子公司上述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公司无需向关联方支付
对价,属公司纯受益行为。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艳芳           申华萍             唐有根
                        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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