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通信B: 筹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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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 2023 年 4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普天”)筹
资和担保管理工作,规范筹资和担保行为,防范筹资和担保风险,根据《企业内
部控制应用指引》、《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筹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
结合南京普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普天本部及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筹资是指筹资主体作为债务人,从债权人处获取
资金,按照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筹资行为,如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委托
贷款及其他符合筹资定义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是指各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
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贷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
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
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
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
的阶段性担保。
  第五条   筹资预算是筹资和担保管理的重要抓手,遵循“零基预算,合法
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零基预算。筹资和担保业务采用零基预算管理。即预算批复额度仅
能当年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二)合法合规。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集团公司
相关规定,确保筹资和担保业务的每个流程及环节均合法合规;
  (三)风险可控。各公司应在筹资和担保前进行充分论证和分析,执行过
程中监测债务人和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筹资和担保风险可控。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财务部是南京普天筹资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南京普天筹资和担保管理相关办法政策;
  (二)统筹管理南京普天债务融资,把控南京普天整体的债务规模及杠杆
率水平,将担保作为筹资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编制南京普天整体筹资预算申请,汇总、审核各公司筹资预算
申请,制定南京普天整体筹资预算方案。
  第七条   各公司是筹资和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制定本公司的筹资预算相关办法;
  (二)负责建立筹资预算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管理体系,对本公司筹资
预算的实施情况具体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筹资预算管理进行指导;
  (三)南京普天本部负责汇总、审核所属单位的筹资预算申请,统筹形成
三级单位筹资预算申请。
              第三章   筹资及担保条件
  第八条   筹资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战略规划、发展方向应符合集团公司主责主业要求,不得为亏损低
效企业、法人压减企业及僵尸企业等。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筹资前后的资产负债
率应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三)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标准;
  (四)无逾期支付筹资本息、违规筹资的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资本结构、债务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债务融资
管理体系、完善的偿债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   筹资业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导致筹资主体资金成本过高或引发债务危机;
  (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集团战略规划和集团确定的主责主业及
发展方向,不得用于限制性行业及领域;
  (三)资质、筹资渠道、筹资用途、审批、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应符合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四)筹资方案经过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并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流程,对
筹资成本、潜在风险等有充分的估计,并预先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各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
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 40%,单
户(含南京普天本部)总担保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纳入年度债务风
险管控范围的单位总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第十一条 在保证担保方式下,各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
管理水平、资产评估、担保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被
担保人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二)被担保人存在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年亏损、管理混乱、经
营风险较大等情况;
  (三)被担保人不按时偿还债务;与担保人发生过担保纠纷,且尚未得到
妥善解决;被担保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或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
较大赔偿责任的;被担保人曾发生过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被担保人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行
为。
     第十二条 抵押、质押方式下,抵押、质押的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明晰,不存在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
押、或由其他机关监管;
     (二)涉及国有资产、军工及涉密资产的抵押、质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
     (三)可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
禁对南京普天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
保,严禁对任何单位提供隐形担保。担保人确因客观情况需要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要经南京普天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并
上报中电国睿和集团董事会审批: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
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三)南京普天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互保;
     (四)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其中,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
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
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
经南京普天、中电国睿、集团公司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在符合担保监管等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
偿风险。
              第四章   筹资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水平,加强债务融资内部结构管理,
谨慎选择债务融资渠道,合理安排债务融资品种和期限结构,贯彻筹资的匹配原
则,控制融资风险。筹资预算编制应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且应包含但不限
于以下几方面内容:债务筹资主体、筹资需求、筹资方案、偿债能力及还款措施
等。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筹资预算应根据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市场销
售情况和发展需求等综合考虑制定,兼顾职工薪酬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等。
筹资规模应既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又不因规模太大而导致较高的筹资成本。筹
资方式应采用合理的资金来源,特殊筹资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筹资预算应以项目可行性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项目收益、
筹资风险及成本、筹资规模等确定。项目筹资预算上报时除应明确筹资方式、筹
资金额和筹资期限外,还应提供项目方案介绍、可行性分析及资金需求计划等。
     第十七条 南京普天本级各专项预算组结合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编制业
务预算,报预算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筹资预算组从业务预算出发,综合测算资
金需求,形成年度筹资预算方案,经预算管理办公室评审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
提交南京普天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下属各公司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编制要求,应根据公司年业务预
算、投资预算等具体内容确定实际资金需求,经各公司相应决策程序后报南京普
天财务部审核。
     第十九条 南京普天财务部在汇总、整理、审核本级及下属公司筹资预算资
料的基础上,形成全级次筹资预算方案,报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中电国睿审批。
  第二十条 担保预算应与产生担保的筹资业务活动作为一个整体一同编制,
应重点关注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比例、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
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健要素。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担保应与产生担保的融资业务活动作为一个整体,采
用担保与筹资预算相关联的审批方式进行统一管理。申请公司应将债务融资业务
活动及对应的担保事项纳入筹资预算方案,报本公司决策机构审议。财务部在汇
总、整理、审核本级及下属公司筹资预算资料的基础上,形成筹资预算方案,经
决策机构审议后上报中电国睿。
            第五章   筹资预算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审核下属公司筹资预算方案的基础上,南京普天形成整体
筹资预算方案,报上级机关统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集团公司审批后,集团公司将下达筹资预算和担保预算批
复。筹资主体应在批复下达后,按照批复内容,自行与债权人协商办理筹资和担
保事项。债务人应在筹资预算批复额度内进行融资,担保人应在担保预算批复额
度内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六章   筹资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严格依据集团公司筹资规定及中电国睿、南京普天、
本公司审批程序,在筹资预算批复额度内办理筹资业务,优先通过财务公司进行
融资,确需向外部金融机构融资时,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的金融机构。严禁列入
法人压减名单的单位开展筹资;严禁开展资金空转、脱实向虚、违规套利业务;
严禁将筹资用于未批复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债务规模。要加强资
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资金成本、
流动性水平和偿还能力等,科学安排债务融资规模,在筹资预算范围内开展债务
融资。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筹资事宜,单位法人或经授权的
单位分管领导代表本公司签订筹资合同。所有筹资事项合同签订均需经过合同审
查流程,经审批后方可执行。财务部协调处理本单位及下属各公司与银行的各项
筹资工作,保证本单位及下属各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保障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按照“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严
格依据筹资担保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中电国睿、南京普天批复程序,在担保预
算批复额度内办理担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下属各公司在实施每一笔筹资、担保活动后,必须在 3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南京普天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南京普天及下属各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还款计划,按
时结清利息,归还本金。
              第七章   筹资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条 筹资预算和担保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三十一条   确需调整筹资预算和担保预算的,应按照第三章至第五章进
行预算申报和审核。南京普天应根据调整事项对筹资规模、资产负债率、风险的
影响进行审核:
  (一)二级成员单位合并口径下,筹资预算总额度或担保关键要素进行调
整的,应经南京普天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提交中电国睿、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担保关键要素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比例、担保
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
  (二)二级成员单位合并口径下,筹资预算总额度不改变且不涉及担保关
键要素变更的,应经南京普天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中电国睿、集团公司财务部进
行审批。
              第八章   筹资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筹资和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做好以
下方面:
  (一)及时在财务公司筹资及担保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确保系统信息与实
际筹资和担保情况一致。
  (二)设立筹资和担保台账,定期对筹资和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
识别,重点关注债务人和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
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防范债务风险。财务部负责对下
属各公司的筹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编制、汇总本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
筹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上级单位提交。当出现债务风险时,财务部负
责核查具体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及时披露与筹资及担保相关的或有负债或预计负
债情况;
  (四)在筹资和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三十三条   若部分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下降,集团财务公司和
南京普天有权暂停办理预算额度内财务公司自营贷款和各公司贷款,防范债务及
代偿风险。
  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人在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合并、破产、分立、
解散、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等),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
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被担保人没有按约定用款,或经营状况恶化时,担保人应督促其按时履行
还款责任,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担保损失。
   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执
行反担保合同,降低担保损失。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上报
南京普天:
   (一)债务违约;
   (二)担保人已经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债务或担保问题而发生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未经批准自行筹资、提供担保和超越权限或范围提供
担保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筹资和担保业务管理过程中出现损失和风险的,原则
上按照损失金额、影响程度等,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
进行分层追究。责任追究过程中,情节一般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涉及违纪或职
务违法的,应当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移送
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宁普财【2012】16 号)、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债
务筹资管理办法》(QG/NJA20.004-201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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