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船特气 股票代码:688146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Peric Special Gases Co., Ltd.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化工工业聚集区纬五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特气”“发行
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
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的。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审议确认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
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113 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
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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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
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52,941.1765 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
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除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部分网下限售股 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 司本次上市 的无限售流 通股为
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T-3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为 30.59 倍。
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T-3 日),可比 A 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的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
(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均值 92.67 128.88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T-3 日)
。
注 1: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T-3 日(2023 年 4 月 6 日)总股本;
注 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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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价格 36.15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59.43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
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
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
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
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
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
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
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
及风险因素:
(一)科技创新风险
电子特种气体主要面向集成电路、显示面板等产业,下游产业具有研发投
入大、技术革新频繁、升级换代快速的特点。下游产业技术、工艺不断发展,
对电子特种气体的品质要求也逐渐提高,并产生了新产品的需求。电子特种气
体的研发和产业化的难度较大,需要契合下游产业需要、持续进行研发投入、
改进优化生产工艺。若公司未来不能继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巩固并提高技术
实力,研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可能对公司市场竞争地位及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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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产品研发、生产制造
过程中涉及大量专利、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数量众多。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
和技术积累,公司已拥有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等授权专利,
累积了众多的实验数据、工艺参数、设计图纸等商业秘密。若公司知识产权战
略和管理体系未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发展战略与时俱进,出现海外专利布局不
能满足公司国际化发展需要,技术开发阶段未能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
护,商业秘密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或出现专利纠纷等情况,可能导致境外市场
开发受阻或出现诉讼、新产品产业化发展不能正常开展、自身权益被竞争对手
侵害等情况,进而对公司的品牌形象、竞争地位、盈利能力和正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电子特种气体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吸引了诸多
竞争者进入,虽然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容量较大且未来需求呈上升趋势,但是
国内外竞争对手纷纷布局电子特种气体领域,未来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若
公司无法正确把握市场动向、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进行
产能扩建、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将会
面临下降的风险。
(四)安全生产的风险
电子特种气体产品大多为危险化学品,国家和地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营运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职能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监督执法愈加严
格。如果公司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
业管理、应急救援及物资配备等方面不能严格落实和有效执行,则公司可能面
临生产中断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稳定生产和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五)固定资产投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多,截至 2022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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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89,503.88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比例为
由于产能爬升需要经历一定时间,若公司销售增长不及预期,大额固定资产投
资新增的折旧费用可能对公司营业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六)单价下滑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43.01%、41.64%、40.35%、40.97%,毛利率
呈小幅下降趋势但整体维持在较高水平。随着国内外竞争对手三氟化氮、六氟
化钨新增产能逐步释放,未来三氟化氮、六氟化钨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结
合三氟甲磺酸在个别细分市场的竞争格局,公司为了提升市场占有率,可能会
选择适时主动调低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生产工艺的改进
持续降低生产成本,则公司三氟化氮、六氟化钨及三氟甲磺酸的销售价格可能
下滑,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七)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电子特种气体产品及三氟甲磺酸下游行业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
市场需求空间可观,但随着未来市场竞争加剧、集成电路行业周期波动的不确
定性加大、显示面板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可能导致下游市场需求疲软,将对公司
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双(三氟甲磺酰)亚胺锂属于锂电电解液重要成分之
一,新能源行业发展较快,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双(三氟甲磺酰)亚胺锂的适
配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未来的销售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市场开拓不如预期、公司上游供应不稳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市
场需求饱和或者下游行业疲软导致需求削减,将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产能及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甚至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进而导致公司无
法实现预计效益,最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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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
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20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7 号)同意,
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
为 529,411,765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59,077,746 股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船特气”,证券代码为“68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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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中船特气”,扩位简称为“中船派瑞特气”。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14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529,411,765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79,411,765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59,077,746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470,334,019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79,411,765 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 15,882,353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序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号 (股) 行数量的
比例
中信建投投资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
有限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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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序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号 (股) 行数量的
比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南方工业资产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公司
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国新投资有限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公司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
国风投创新投
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
限公司
下属企业
合计 15,882,353 20.00% 574,147,060.95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和“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和“二、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
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除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
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
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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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0,723.23 万元、32,201.11 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52,941.1765 万股,发行价格为 36.15 元/股,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市值约为 191.38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亦达到相应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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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eric Special Gase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4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孟祥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2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化工工业聚集区纬五路1号(经营场所:纬五
公司住所
路1号、世纪大街6号)
研发、生产、销售特种气体六氟丁二烯、三氟化氮、六氟化钨、
氘气、氟化钡、硫酸(93%);工业气体;电子化学品;锂电新
材料;有机氟化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推广;三氟甲磺酸、三氟甲磺酸衍生品、三氟甲磺酸
锂、三氟甲磺酰氟、三氟甲磺酸酐、三氟甲磺酸三甲基硅酯、双
(三氟甲磺酰)亚胺、双(三氟甲磺酰)亚胺锂、双(三氟甲磺
酰)亚胺钾、双氟磺酰亚胺锂、双氟磺酰亚胺钾、N-苯基-双
(三氟甲磺酰)亚胺、双三氟甲磺酰亚胺锂溶液(75%-80%)、
三氟甲磺酸三氟甲酯、三氟甲磺酸三氟乙酯、三氟甲磺酸锌、三
氟甲磺酸钾、三氟甲磺酸甲酯、三氟甲磺酸钡;全氟丙基双乙烯
基醚、全氟对乙基环己烷磺酸钾;钽制品;危险化学品(具体详
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3日);氟化
经营范围 钙、硫酸钡、氯化钾、磷酸钙、四氟化锗、乙硅烷、六氟乙硅
烷、六氯乙硅烷、磷酸三甲酯、磷酸三乙酯、四氟化锗-72、乙
酸钯、九氟丁基甲醚(HFE-7100)、九氟丁基乙醚(HFE-7200)、七
氟丙基甲醚(HFE-7000)、八氟环戊烯、六氯化二硅、五(二甲胺
基)钽(V)、双(叔丁基胺基)硅烷、N,N-二硅烷基硅烷胺、二
异丙胺基硅烷、六氟四氯丁烷、三氟二氯碘乙烷、二乙胺基三氟
化硫,【双(2-甲氧基乙基)胺】三氟化硫、叔丁基亚胺基三
(乙基甲基胺基)钽、四(二甲基胺基)钛、四(二甲基胺基)
铪、双(二乙基胺基)硅烷、硫酸镁、氧化镍、氢氧化镍、碘、
碘化锌、硫酸钙、焦磷酸,氯化钠、碱式碳酸锌、氢氧化锌、粗
镍盐、钨酸钙、镍合金;六氟丙烯二聚体、六氟丙烯三聚体及其
混合工质(六氟丙烯二聚体和六氟丙烯三聚体)、氮中氘、氦中
氘、氧等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特种气体及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的研发、生
主营业务
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 057550
联系电话 0310-7183500
传真 0310-718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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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ir@pericsg.com
公司网址 http://www.perics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许晖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310-71835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派瑞科技持有公司 81.38%股份;本次发行后,派瑞科技持有
公司 69.17%股份。因此,派瑞科技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派瑞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派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志刚
成立时间 2011-04-15
注册资本 30,191.09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0,191.09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6号和中船路5号
主要经营场所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6号和中船路5号
传感、激光、核电技术、气体设备、核探测仪器、计算机及辅助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 产品、自动控制设备、金属制品、制冷设备、玻璃制品的研究、
主营业务的关系 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等,当前其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
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派瑞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0,191.09 100.00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派瑞科技总资产 308,454.44 万元,净资产
计师审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派瑞科技 总资产 355,414.56 万元,净资产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审计。
本次发行前,中国船舶集团通过七一八所间接持有派瑞科技 100%股权、通
过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船投资 100%股权,通过派瑞科技、中船投
资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85.43%股权。
本次发行后,中国船舶集团通过七一八所间接持有派瑞科技 100%股权、通
过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船投资 100%股权,通过派瑞科技、中船投
资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72.62%股权。
因此,中国船舶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9 年 10 月下发《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100 号),经国务
院批准,同意中船工业集团与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
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
国船舶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毕。
根据《(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因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
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
变更,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
有决策或批复文件的,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根据上述规定,本次
重组将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重组前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100%的主体。
中国船舶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凡培
成立时间 2019年11月8日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册资本 11,000,000.00万元
注册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和造修船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关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船舶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1,000,000.00 100.00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船舶集团总资产为 88,394,580.29 万元,净资
产为 37,206,478.09 万元;2021 年实现净利润 1,852,762.88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
已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国船舶集团总资产为 91,758,340.94 万元,净资
产为 38,611,090.45 万元;2022 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1,106,425.82 万元,上述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起止日期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 3 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起止日期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7 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7 名,具体情况如下: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称及职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
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股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本持股比例 限售期
号 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券情况
(%)
常务副董 2021.12.21-
事长 2024.12.20
董事、总 2021.12.21-
经理 2024.12.20
副总经
会秘书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前总股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本持股比例 限售期
号 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券情况
(%)
官、邯郸
分公司负
责人
副总工程
副厂长
注1: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
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
份额比例;
注2:孟祥军通过万海长风间接持股74.80万股、通过万海长红间接持股0.04万股,李本
东通过万海长风间接持股60.14万股、通过万海长红间接持股0.03万股,王占卫、杨献
奎均通过万海长风间接持股60.13万股,董云海、张长金均通过万海长风间接持股44.87
万股;王少波、李绍波均通过万海长红间接持股74.78万股,许晖通过万海长红间接持
股60.16万股、通过万海长风间接持股0.01万股,李翔宇、丁成、李军均通过万海长红
间接持股60.13万股;
注3:上述间接持股数据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
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
排
发行人通过股权激励平台万海长风、万海长红及万海长胜实施了股权激励
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平台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天津万海长风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76H4P2X
成立时间 2020-11-19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
主要经营场所
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323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派瑞长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万海长风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170.30 100.0000 -
企业名称 天津万海长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76H4H77
成立时间 2020-11-19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
主要经营场所 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派瑞长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万海长红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8,026.60 100.0000 -
企业名称 天津万海长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76H4M8E
成立时间 2020-11-19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
主要经营场所
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323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派瑞长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万海长胜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3,850.30 100.0000 -
(二)股权激励平台的锁定安排
根据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员持有
的合伙份额(以及对应的公司股权)自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开始锁定 5 年;
如公司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则持有人需承诺其所持合伙份额(以及对应的公司
股权)自上市之日起继续锁定 12 个月,该锁定期与上述 5 年锁定期重叠计算,
以两者孰长计算。
除上述锁定期安排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
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0,000,000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结构如下:
单位:股、%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SS) 36 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二期(SS) 36 个月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24
公司 个月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12
有限责任公司 个月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12
金股份有限公司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
月
小计 450,000,000 100.00 470,334,019 88.84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59,077,746 11.16 -
合计 450,000,000 100.00 529,411,765 100.00
注: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的股份登记在证券账户“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
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七、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自取得股份之日
(SS) 起锁定 36 个月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取得股份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取得股份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 自取得股份之日
期(SS) 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 自上市之日起锁
股份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合计 460,800,000 87.04 -
注: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相同,因此并列第十
名股东。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 战略配售 的股票数 量为15,882,353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有
限公司。
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3.00%,跟投股数为2,382,353股,获配金额为86,122,06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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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除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数
量和金额如下:
获配股数占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本次发行数 限售期
(股) (元)
量的比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南方工业资产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公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国新投资有限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国风投创新投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限公司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
合计 13,500,000 17.00% 488,025,000.00 -
(三)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
依据《实 施细 则》和 《首次 公开 发行证 券承销 业务 规则》 (以下 简称
“《承销业务规则》”),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已签署《关于参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对《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
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不利用获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
发行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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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 79,411,765股
发行价格 36.15元/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市盈率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3.89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
发行方式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发行后每股收益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其中,发行后所有者权益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所有者
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为:287,073.53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船(邯郸)派瑞特种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051
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4月17日止,中船特气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股)79,411,76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费用人民币68,004,839.72(不含税金额)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2,802,730,465.03元。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800.48万元,明细构成为: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3、律师费用:337.74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280,273.05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
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东转让股份。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发行后股东户数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本次发行新股认购情况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79,411,765 股 。 其 中 , 最 终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18,942,5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116,000 股。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为 44,470,912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44,470,912 股,放
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
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6,000 股。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 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 意见的《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 字[2022]第
ZG12503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
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表,2022 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022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
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
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审议确认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113 号),公司 2022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2022 年年度财
务报告):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万元) 143,486.28 129,823.80 10.52
流动负债(万元) 34,110.99 30,442.71 12.05
总资产(万元) 284,338.72 241,388.31 17.79
资产负债率(%) 19.46 20.97 -1.51
净资产(万元) 229,012.75 190,778.17 20.0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元/股)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变动幅度(%)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营业总收入(万元) 195,646.21 173,284.94 12.90
营业利润(万元) 41,091.29 39,283.62 4.60
利润总额(万元) 41,113.99 39,322.21 4.56
净利润(万元) 38,325.84 35,512.09 7.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5 0.8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26% 21.99% -3.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主要系公司存货和货币资金有所增加;流动负债为 34,110.99 万元,较 2021 年
末增长 12.05%,主要系应付账款和合同负债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为 19.46%,
较 2021 年末下降 1.51%,基本保持稳定。2022 年末,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均随
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有所增加。
营业利润为 41,091.29 万元,较 2021 年度增长了 4.60%,净利润为 38,325.84 万
元,较 2021 年度增长 7.92%。公司 2022 年主要业绩指标均有所增加,主要系
公司 2022 年整体维持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年度增长了 2.96%,基本保持稳定。
三、2023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公司
元之间,同比变动 15.75%至 40.26%;预计 2023 年 1-3 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益后净利润在 7,489.11 万元至 9,562.50 万元之间,同比变动-4.31%至 22.41%。
上述 2023 年 1-3 月财务数据为初步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
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
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电话:010-86451342
传真:010-86451190
保荐代表人:曾琨杰、史记威
项目协办人:杨坚
项目组其他成员:钟犇、陶龙龙、陈洋愉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
意作为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曾琨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兰州银行、成都银行、曙光
信息、重庆农商行、中科星图等 IPO 项目;居然之家、宝硕股份、双塔食品、
九鼎新材、华联综超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
等优先股项目;工商银行、成都银行等可转债项目;燕京啤酒公开增发;蓝星
清洗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太极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北汽蓝谷股改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中国中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财务顾问类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尽
职推荐的项目有:大通燃气非公开发行、百华悦邦 IPO、兰州银行 IPO、成都
银行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史记威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主要有:中国中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当升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大唐电信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国
新 2019 年公司债项目、大唐电信 2021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辽宁能源上市公
司收购项目、银宝山新上市公司收购项目、连云港非公开发行项目、当升科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成都银行可转债项目、安井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兰州银行 IPO 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安井食品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
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
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
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
公司未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股东中船投资、国风投基金、万海长红、万海长风、国家产
业投资基金、青岛聚源、混改基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船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
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
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
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
公司未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国风投基金、青岛聚源、混改基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作
出如下承诺:
“1、若发行人在本公司/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即 2021 年 9 月 29 日)
起 12 个月内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及自本公司/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本公司/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于上市前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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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企业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企业承诺同意
一并遵守。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责
任。”
发行人股东万海长红、万海长风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作出如下承诺:
“1、若发行人在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即 2021 年 9 月 29 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及自本公司获得该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发行人在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提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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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管理人员,包括王少波、董云海、许晖、丁成、李军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
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1)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李绍波、孟祥军、李本东、李翔宇、王占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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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
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1)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上述锁
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以本条中
较少的为准)
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3)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杨献奎、张长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
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所
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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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如
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的,会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限制。
发行价,若发行人自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
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及一致行动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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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
公司未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股东中船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船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
关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限制。
发行价,若发行人自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
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及一致行动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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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
公司未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预案中下同),在满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
本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本预案中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选举或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
启动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一)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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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
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
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
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如需)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股份总数的 1%。增持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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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
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
可选举或聘任。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
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具体实施方案将在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有权机
构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
份的计划。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
计划。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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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资产;
持资金金额已达上限;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
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
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
诺履行相关义务。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
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
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
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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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发行人有权将本公司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
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四)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等额资金从公司应付本人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载之内
容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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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
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按照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
投资者。
②若前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
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的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
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③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①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
承诺。
②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
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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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承诺:
“1、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载
之内容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则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按照发行人作出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
部新股。
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
金额进行赔偿。”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市的,本公司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
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市的,本公司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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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导致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首发上市后
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具体
如下: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
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
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
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
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力、科学决策和
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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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
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还制订了《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增加股利
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发行人利益。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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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船(邯郸)派瑞特
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序。
如违反本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
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中国证
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交易日内,由发行人董事会根
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
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
接损失。”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公司下
属企事业单位”)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的情况,未来不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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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
营活动。
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或促
成所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通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并应优先将该业务或商
业机会让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以确保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时,发行人在适用
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将享有下述权利:
(1)发行人有权一次性或多次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
事业单位收购上述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权利,并承诺在法律允许的
前提下给予发行人对该等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优先购买权;
(2)除收购外,发行人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
亦可以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公司及
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
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公司下
属企事业单位”)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的情况,未来不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或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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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所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通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并应优先将该业务或商
业机会让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以确保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时,发行人在适用
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将享有下述权利:
(1)发行人有权一次性或多次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
事业单位收购上述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权利,并承诺在法律允许的
前提下给予发行人对该等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优先购买权;
(2)除收购外,发行人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
亦可以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公司及
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十、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出具了《关于减少并
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
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且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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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以
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出具了《关于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
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且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利用该等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人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以
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
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包括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下同)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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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
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企业将不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
当的义务、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保证独立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兼职及领薪。
(1)保证发行人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保证发行人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
位不干涉发行人的资金使用。
(3)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
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1)保证发行人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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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发行人独立自主运作,保证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机构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1)保证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不违规占用发行人资产、资金及
其他资源。
(1)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保证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
营的能力。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或本公
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兼职及领薪。
(1)保证发行人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保证发行人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
位不干涉发行人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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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
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1)保证发行人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发行人独立自主运作,保证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机构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1)保证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不违规占用发行人资产、资金及
其他资源。
(1)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保证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形成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
营的能力。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或本
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
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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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3)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持有),但因继承、被强
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
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
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瑞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
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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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3)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持有),但因继承、被强
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
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
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股东中船投资、国风投基金、万海长红、万海长风、国家产
业投资基金、青岛聚源、混改基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承诺
发行人股东包括中船投资、国风投基金、万海长红、万海长风、青岛聚源、
混改基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
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
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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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
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发行人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而被有权机关认定应采取以下措施后,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
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
归公司所有;
(6)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直接导致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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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发行人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
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损
失金额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
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
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
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
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3)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持有),但因继承、被强
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
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十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
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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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介机构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
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三)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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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五、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
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六、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
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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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
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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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琨杰 史记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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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