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或“公司”)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四方
光电募投项目延期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证监许可[2021]6 号)核准,公司 2021 年 1 月于上海证券交
股票注册的批复》
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00,000 股,发行价为 29.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6,775,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24,607.4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6,792,267.55
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4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出具天职业
字[2021]4624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后使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序 投资进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 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
号 度
入金额 金额
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 9,940.58
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
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
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
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
项目
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
基地建设项目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
理平台建设项目
合计 57,000.00 45,679.23 25,754.62 -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
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
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为 2022 年度物资采购、施工人员流动不便等
外部因素延缓了主体工程的装修进度,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
因素,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
器仪表生产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四、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1+4”发展战略规划,具备继续投资的必
要性与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目前嘉善产业园主体工程已完成
竣工验收,正在有序推进厂房装修、产线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该募投项目已签署工程建设、厂房装修、产线设备采购等相关合同累计金额
约为 1.60 亿元,预计 2023 年第二季度实现首期产能投放。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
募投项目投入进度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合理安排。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
项目进度变化,未改变该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已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
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本次募投项目
延期事项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
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上述延期事宜主要受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导致,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
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
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