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科思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进行调查后,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
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该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宋兵、崔荣军、郭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