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秦安股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声 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审查,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
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438,797,0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17,080,2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0元(含税),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21,716,775.00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
差异化分红的方案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截至
本次股息派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7,080,274股公司股份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38,797,0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17,080,274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421,716,775.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
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
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前收盘价格为10.74元(2023年4月7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
价格=(10.74-1+0×0)÷(1+0)=9.74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421,716,775×1÷438,797,049=0.96元/股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74-0.96)÷(1+0)=9.78元/股
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9.74-9.78|÷9.74=0.4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