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系基于审慎判断,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共同利益。相关调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是根据发行规模
及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更新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
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冯益民 冯小岗 黄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