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2023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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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3-036
债券代码:149101            债券简称:20亚迪0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疫情防控
                            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比 亚 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0年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第
一 期 )( 疫 情 防 控 债 )( 债 券 简 称 : 20亚 迪 01;债 券 代 码 : 149101,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本 次 付 息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2023年 4月 21日 ,凡 在 2023
年 4月 21日( 含 )前 买 入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享 有 本 次 派 发 的 利 息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发行的比亚
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
控债)至2023年4月22日将期满3年。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和《比亚
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
控债)发行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
次,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年固定不变。由于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
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20年4月22日起
至2023年4月21日止。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第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4月22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
款项不另计息)。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
 (疫情防控债)票面利率公告》,“20亚迪01”的本付息期票面利率为3.56%,
派息额(每张)为:人民币3.56元,每10张“20亚迪01”(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48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60元)。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亚迪01”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的“特别提示”)。
  五、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
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税〔2021〕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行。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3009号
    联系人:秦媛媛
    联系电话:0755-898888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卢鲸羽
    联系电话:18813192853
    传真:010-8645162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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