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杭州福斯达
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制定本津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独立董事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聘请的,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三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7.2 万元。
第四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具体发放形式根据与独立董事签订的聘任协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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