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维力医疗”、“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拟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执行证
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经验
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