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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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148 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以下简称“《规则》”)、
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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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14:30 时在宁
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 906 号行政办公楼四楼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叶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代理人共 4 名,均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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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02,232,115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2413%。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拟任)及公
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6,9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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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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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及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预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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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所有议案的表决情况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
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
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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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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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乔佳平 承办律师: 鲍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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