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公司”或“发行人”)2021 年度公
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对杭叉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国信证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 105 号凯喜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刘洪志、田英杰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571-85316112;0571-853161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98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 6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礼敏
联系人 陈赛民
联系电话 0571-881312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制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以
下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
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
符,披露内容完成,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
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以及业绩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2022 年 4
月 7 日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章制度情况(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持续
公司资源的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 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866.25 万
况 元,分别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
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庆春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
金人民币 60,465.29 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
加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人
民币 3,954.93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结存金额为人民币 57,355.89 万元。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
单、合同、发票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
况。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董事会会议 17 次,其中保荐代表人列席了 2 次股东大
会、2 次董事会。
①《关于杭叉集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②《关于杭叉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③《关于杭叉集团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核查意
见》;
①《关于杭叉集团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②《关于杭叉集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核查意见》;
③《关于杭叉集团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
核查意见》。
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报告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 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
等) 况。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 目 情 况
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相关工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 说 明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发行人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
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