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圣湘生物 证券代码:688289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特别提示
一、《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由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生物”“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
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8,845.9803 万股的 0.0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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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圣湘生物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0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
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归属,各
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立 2 条具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化学发光领域重点产线。
第二个归属期 自主研发设立 3 条具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化学发光领域重点产线,在
化学发光领域新增产品不低于 40 项。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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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圣湘生物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
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圣湘生物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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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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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圣湘生物 指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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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
在相关联系。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向 1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95.8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2022 年 12 月 22 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股票上市流通。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21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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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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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员工
总数 2,567 人的 0.08%,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圣湘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殷鹏。殷鹏先生目前为公司副总
经理、高级副总裁,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
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殷鹏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
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
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公司外籍员工殷鹏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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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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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8,845.9803 万股的 0.0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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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草案公布日股
(万股) 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董事、董事会
彭铸 秘书、副总经 中国 15.00 37.50% 0.03%
理、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高
殷鹏 美国 25.00 62.50% 0.04%
级副总裁
合计 40.00 100.00% 0.0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
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
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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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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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
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票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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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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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0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0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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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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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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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立 2 条具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化学发光领域重点产线。
第二个归属期 自主研发设立 3 条具备合法销售资质的化学发光领域重点产线,在
化学发光领域新增产品不低于 40 项。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结果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四个等
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面向生命科技领域,以自主创新基因技术为核心,实施打造体外诊断全
生态战略,不断强化关键底层技术、关键核心模块、关键原材料等布局,拓宽能
力边界,建设完整产业生态圈,加速打造创新能力更强、产业转化效率更高的平
台型企业。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化
学发光领域的相关目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衡量公司未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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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长期成长的有效指标。布局化学发光领域是公司未来的重要战略,将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助于推进公司这一重大战略的实现。公司将
通过补齐和完善化学发光领域的技术平台,以实现在该赛道内的重大突破,并最
终形成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点产线及重点产品。
公司本次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
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
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
属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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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圣湘生物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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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圣湘生物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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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
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
(二)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
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
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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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 2023
年 4 月 18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
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分别采用万得全 A——指数代码:881001.WI
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年期、2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0.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
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
额为 487.09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
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3 年
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 2023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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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
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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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
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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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
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
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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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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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同时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
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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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
锁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
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规则》第 10.4 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九)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
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
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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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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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
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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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
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
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
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激
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 年内,因前述情形离职的,公司有
权根据该情形发生之日距离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时长,要求其按比例返还因行使
权益所得的收益。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距离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每满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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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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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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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