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颀中科技 股票代码:68835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Chipmore Technology Co.,Ltd.
(合肥市新站区综合保税区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中科技”、“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
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
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4837 号)。公司 2023 年第
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22 年完整审计报告和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2022 年度报告和 2023 年一季
度报告)。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
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8,903.7288 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
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参与战
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15,132.9051 万股, 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12.7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
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T-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0.30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 2021 对应 2021
年的静态市 年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
(元/股) (元/股) (元/股)
前) 后)
均值 43.80 56.49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T-3 日)。
注 1: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T-3 日(2023 年 4 月 3 日)总股本;
注 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12.1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50.37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
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
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
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
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
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
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
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
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
(一)业绩增长不能持续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是俄乌地缘政治冲突导致全球经济通胀风险加剧及全球终端消费力减弱。而高
通胀下美联储随之加息步伐加快,更使得全球经济复苏放缓。同时,智能手机、
高清电视等终端应用市场需求下降,显示面板需求及市场价格有所回落。2022
年 1-6 月,虽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21.28%,但较 2021 年同比增速有所
下降,若未来外部环境和市场供求关系无法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将导致公司
主要产品的收入或毛利率下滑,从而对公司整体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随
着显示驱动芯片从 8 吋向 12 吋转移的趋势不断加快,若公司相关客户的验证和
导入不及预期,也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公司可能存在未来业绩
增长不能持续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各大封测厂商均积极布局先进封装业务。在显示驱动芯片封
测领域,除细分行业境外龙头颀邦科技、南茂科技继续在相关领域保持领先地
位外,境内封测厂商也不断加大相关领域的投入。例如,通富微电通过参股公
司厦门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在显示驱动芯片封测领域的布局不断深入,相关收
入规模持续增长;汇成股份于 2022 年 8 月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充实了资金实
力,并运用募集资金投资“12 吋显示驱动芯片封测扩能项目”以提升产能;此
外,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宣布与日月光将在金凸块全流程封装测试
领域开展合作。
虽然公司最近三年显示驱动芯片封测收入均位列中国境内第一,但相较于
境外头部封测企业,公司在资产规模、资本实力、产品服务范围等方面存在一
定差距。同时,面对境内市场竞争加剧的局面,若公司不能较好地采取措施应
对,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开拓以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核心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
准备。报告期内,苏州颀中系公司封装测试业务主要经营主体,如果未来封装
测试市场需求、产业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苏
州颀中未能适应前述变化,则可能对苏州颀中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进而
可能使公司面临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非显示类业务拓展不利的风险
发行人于 2015 年开始布局铜镍金凸块、铜柱凸块、锡凸块等非显示先进封
装技术的研发,并于 2019 年完成后段 DPS 封装的建置。一方面,公司非显示
类业务虽增长较快但整体规模仍相对较小,且主要以 8 吋非全制程产品为主;
另一方面,公司非显示业务主要集中在电源管理、射频前端等芯片领域,大部
分客户来自中国境内,与长电科技、通富微电、华天科技等头部综合类封测企
业相比综合实力具有较大差距。
若综合类封测企业对相关细分领域进行大规模投入、非显示类客户导入不
及预期、下游终端市场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短期内公司无法丰富非显示封测
业务的产品种类,则可能存在相关业务拓展不利的风险。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对前 五 大 客 户 的 收 入 合计 分 别 为 60,402.33 万 元 、
高。若未来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或原有客户因市场竞争加
剧、宏观经济波动以及自身产品等原因导致市场份额下降,且公司未能及时拓
展新客户,则公司可能存在收入增速放缓甚至下降的风险。
(六)贸易摩擦及区域贸易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6.49%、83.83%、
材料(如光阻液、Tray 盘等)和生产设备(如测试机、探针台、晶圆切割机、
内引脚接合机等)采购自境外,以日本、韩国供应商为主,中国大陆替代供应
商相对较少。
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在集成电路领域,美国修订《瓦森
纳协定》加强半导体出口管制,并将多家中国技术领先型企业和机构列入美国
出口管制的“实体清单”,还陆续出台《芯片和科学法案》《对向中国出口的先
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实施新的出口管制》等措施对华先进制程的芯片技术
进行出口管制。
虽然上述贸易政策及出口管制措施对公司现有业务影响有限,但如果未来
相关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大陆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并通过贸易政策、关税、进
出口限制等方式增加贸易壁垒,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和受限的上下游合作伙伴继
续合作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存在部分境外销售及境外采购的情况,并主要通过美元或日元进行结
算。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 1,225.59 万元和 2,975.41 万元。
未来若人民币与美元或美元与日元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较大
的汇兑损益,引起公司利润水平的波动,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稳定造成不利
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
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5 号),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5 号文)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颀
中科技”,证券代码为“688352”;公司 A 股股本 118,903.7288 万股(每股面值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4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颀中科技,扩位简称为“颀中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35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8,903.7288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132.9051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3,770.8237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0.00 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号 (股) 量的比例 (元) 期
(%)
中信建投投 参与跟投的保荐 24 个
资有限公司 人相关子公司 月
中信建投基
发行人的高级管
金-颀中科
理人员与核心员
技员工参与 12 个
战略配售集 月
配售设立的专项
合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具有战略合作
中兵投资管 12 个
理有限公司 月
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
中国国有企 愿的大型保险公
业混合所有 司或其下属企 12 个
制改革基金 业、国家级大型 月
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或其下
属企业
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号 (股) 量的比例 (元) 期
(%)
具有长期投资意
愿的大型保险公
国华人寿保
司或其下属企 12 个
业、国家级大型 月
公司
投资基金或其下
属企业
合计 36,998,345 18.50% 447,679,974.50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
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除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
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
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0,0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12.10
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8,903.7288 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 143.87
亿元,大于人民币 10 亿元;2021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2,034.14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8,563.03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
,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fei Chipmore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98,903.7288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莹
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18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21 年 12 月 9 日
公司住所:合肥市新站区综合保税区内
邮政编码:230011
电话号码:0512-88185678
传真号码:0512-62531071
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pmore.com.cn/
电子邮箱:irsm@chipmore.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证券管理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余成强(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联系电话:0512-88185678
经营范围:半导体及光电子、电源、无线射频各类元器件的开发、生产、
封装和测试;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本公司生产产品
的相关原物料、零配件、机器设备的批发、进出口、转口贸易、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项管理的商品,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集成电路高端先进封装测试服务商,可为客户提供全方
位的集成电路封测综合服务,覆盖显示驱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射频前端芯
片等多类产品。凭借在集成电路先进封装行业多年的耕耘,公司在以凸块制造
(Bumping)和覆晶封装(FC)为核心的先进封装技术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并保
持行业领先地位,形成了以显示驱动芯片封测业务为主,电源管理芯片、射频
前端芯片等非显示类芯片封测业务齐头并进的良好格局。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
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GB/4754-2017),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下属的集成电路制造业(C3973),具体细分行业为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合肥颀中控股。本次发行前,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
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合肥颀中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颀中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RLAL27R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98 号合肥奕斯伟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 层办
注册地址
公区
法定代表人 左长云
注册资本 170,00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4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营业务 控股型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肥颀中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肥奕斯伟封测投资中心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170,001.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合肥市国资委及其下属合肥建投通过合肥颀中控股和芯屏基
金能够决定超过 50%的股份表决权和超过半数的董事表决权,合肥市国资委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公司现任 9 名董事情况如
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日期 股比例 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
占发行前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日期 股比例 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
自上市
之日起
锁 定 36
个月
董事、 自取得
总经 2021年12月 股份之
心技术 12月8日 定 36 个
人员 月
董事、
自取得
副总经
理、董
事会秘
书、财
月
务总监
独立董
事
独立董
事
独立董
事
注:1、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
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
例;上述持股数量未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后同。
世蔚通过颀中控股(香港)间接持股 3.02 万股。
数据之和与合计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导致。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现任 3 名监事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日期 股比例 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
监事会 月 9 日 -
主席 2024 年 12
月8日
月 9 日 -
月8日
职工代 月 9 日 -
表监事 2024 年 12
月8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公司现任 5 名高
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日期 股比例 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
董事、 自取得
总 经 股份之
月 9 日 -
心技术 定36个
月8日
人员 月
董事、
自取得
副总经 2021 年 12
股份之
理、董 月 9 日 -
事会秘 2024 年 12
定36个
书、财 月8日
月
务总监
自取得
股份之
副总经 月 9 日 -
理 2024 年 12
定36个
月8日
月
自取得
股份之
副总经 月 9 日 -
理 2024 年 12
定36个
月8日
月
占发行前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日期 股比例 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
自取得
股份之
副总经 月 9 日 -
理 2024 年 12
定36个
月8日
月
注:1、周小青通过奕斯众志间接持股 135.17 万股。
数据之和与合计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导致。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4 名,包括杨宗铭、梅嬿、
王小锋、戴磊。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债券
号 股比例 限
股) 股) 股) 情况
(%)
自取得
股份之
董事、
总经理
定 36 个
月
自取得
股份之
定 36 个
月
自取得
股份之
定 36 个
月
自取得
股份之
定 36 个
月
注:1、梅嬿通过奕斯众志间接持股 128.52 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余成强之配偶郑云玲通过奕斯众志间接持股 105.92 万股,通过苏州融可源间接
持股 44.51 万股,合计间接持股 150.43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0.1521%,
限售期限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
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杨宗铭、余成强、周小青、
李良松、张玲玲、梅嬿、戴磊和王小锋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
略配售情况”,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存在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没有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期权
计划。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发行人需要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吸
引优秀人才、增强团队凝聚力,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促进公司中长期战略
目标达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设立有奕斯众志、奕斯众诚和
奕斯众力三个员工持股平台。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奕斯众志、奕斯众诚和奕斯众力分别持
有公司 3,214.33 万股、634.69 万股和 97.97 万股,占上市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
别为 3.25%、0.64%和 0.1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奕斯众志、奕斯众诚和奕斯众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斯众志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奕斯众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TFFWQ6T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8,016.06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梅嬿
成立日期 2019-02-14
营业期限 2019-02-14 至 2069-02-13
注册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98 号合肥颀中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 层办公区
大规模集成电路产品和半导体专用材料的研发、生产、封装、测
经营范围 试;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斯众志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8,016.06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斯众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奕斯众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TU98F9T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1,583.64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磊
成立日期 2019-06-24
营业期限 2019-06-24 至 2069-06-23
注册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98 号合肥颀材科技有限公司 2 层办公区
大规模集成电路产品和半导体专用材料的研发、生产、封装、测
经营范围 试;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斯众诚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Huang Sheng-Hsiung
Tim
合计 1,583.64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斯众力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奕斯众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TU9BN3G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245.3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宗超
成立日期 2019-06-24
营业期限 2019-06-24 至 2069-06-23
注册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98 号合肥颀中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 层办公区
大规模集成电路产品和半导体专用材料的研发、生产、封装、测
经营范围 试;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斯众力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合计 245.30 100.00
(三)持股平台的锁定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奕斯众志、奕斯众诚、奕斯众力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 司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98,903.7288 万 股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限售期
股数(股) 股数(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合肥颀中控股
(CS)
颀中控股(香
港)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限售期
股数(股) 股数(股)
(%) (%)
高管核心员工
资管计划
中兵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
革基金有限公
司
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网下限售
股份
小计 989,037,288 100.00 1,037,708,237 87.2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小计 - - 151,329,051 12.73 -
合计 989,037,288 100.00 1,189,037,288 100.00 -
注: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合肥颀中控股证券账户标注为“CS”。部分
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肥颀中控股
(CS)
颀中控股(香
港)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94,7,094,312 79.63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
合确定,主要包括:
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技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属企业:中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下属企业: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投资者名称 类型 限售期
号 (股) 量的比例 (元)
(%)
中信建投投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
资有限公司 相关子公司
中信建投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金-颀中科技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员工参与战
略配售集合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计
计划
划
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投资者名称 类型 限售期
号 (股) 量的比例 (元)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中兵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中国国有企
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业混合所有
制改革基金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有限公司
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国华人寿保 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公司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
合计 36,998,345 18.50% 447,679,974.50 -
(一)保荐人子公司跟投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
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中 信建投投资的跟投比例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跟投股数
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为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技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
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 9,923,966 股,获配金额为 120,079,988.60 元。
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技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K080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备案日期 2023 年 2 月 16 日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13 日
到期日 2028 年 2 月 14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 12,008.00 万元
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数量的10%,即2,000.00万股。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
产 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因此,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为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关于公司员工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议案》。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参与
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
姓名 职位
号 核心员工 (万元) 有比例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
姓名 职位
号 核心员工 (万元) 有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合计 12,008.00 100.00%
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
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兵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5357036N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818 室
法定代表人 史艳晓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03-18
经营期限 2014-03-18 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 (
“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经营范围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签署日,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MC49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21
住所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洪凤
注册资本 7,07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12-24
经营期限 2020-12-24 至 2030-12-23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
经营范围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获配股
票数量为 9,090,909 股,获配金额为 109,999,998.90 元。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有关规定。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678322868
住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 1627 号中信泰富大厦 12 楼 1210-121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益谦
注册资本 484,62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08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11 月 0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
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
经营范围
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 20,000.00万股
发行价格 12.10元/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市盈率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发行市净率 2.7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
发行方式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发行后每股收益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为:242,000.00万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3日对本次
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合肥颀中科技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7694号)。经审
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验,截至2023年4月13日,颀中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200,000,000股 ,每 股发行 价格为 人民 币 12.10
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4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合计人民币187,373,816.7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发行费用总额 18,737.38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5,609.81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98.11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律师费用 96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5.85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83.61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223,262.62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
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东转让股份。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发行后股东户数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新股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0.00 万股。其中,最终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的股票数量为 3,699.8345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670.1155 万股,其中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670.1155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00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4,630.050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4,611.9272 万股,放弃认购
数量为 18.1228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
(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18.1228 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天职业字[2022]36674 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
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
准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天职国际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
阅报告》(天职业字[2023]4839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
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
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天职国际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
职业字[2023]4837号),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
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127,356.40 108,766.57 17.09%
流动负债(万元) 72,546.64 58,248.16 24.55%
总资产(万元) 482,307.04 442,019.82 9.1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67 1.01 2.66%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3.17 34.10 -0.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322,324.51 291,295.71 10.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股)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本报告期比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31,706.31 132,034.14 -0.25%
营业利润(万元) 32,985.53 34,944.52 -5.61%
利润总额(万元) 33,778.26 35,142.94 -3.8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0,317.50 30,466.57 -0.4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1 0.31 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88 11.17 -1.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70,140.38 60,848.20 15.2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71 0.62 15.27%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主要系公司销售回款增加,同时受到市场需求影响,发货周期延长导致存货规
模增长。2022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为72,546.64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
资产总额为482,307.04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9.11%,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每股净资产均同比增长10.65%,主要系2022年度的经营利润留存所致。
为30,317.50万元,与2021年度基本持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27,112.27万元,较2021年度下降5.08%。2022年度,特别是2022年
下半年以来,受到全球经济下行、半导体整体行业景气度下降、地缘冲突持续
等因素影响,下游市场需求有所回落,公司总体经营业绩较2021年度略有下降。
同期增加 15.27%,主要系随着业务发展,当期收到销售回款较上年同期有所增
加所致。
三、2023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
行披露 2023 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未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23.3.31 2022.12.31
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106,311.79 127,356.40 -16.52%
流动负债(万元) 58,277.93 72,546.64 -19.67%
总资产(万元) 463,277.24 482,307.04 -3.9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39 3.67 -0.2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9.73 33.17 -3.4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325,559.57 322,324.51 1.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股,按本次发行前股本口径)
本报告期比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1-3 月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30,847.49 35,160.60 -12.27%
营业利润(万元) 3,340.14 8,900.49 -62.47%
利润总额(万元) 3,409.18 8,899.47 -61.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万元) 3,061.26 7,728.77 -60.39%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按本次发行前
股本口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按本次发行前股本口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94 2.62 -1.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万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元/股,按本次发行前股本口径)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日减少 16.52%,主要系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导致货币资金有所减少。2023 年 3 月
要系下游市场需求回落导致应付账款和合同负债有所减少。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0,847.49 万元、3,061.26 万元和
产收益率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较上年同期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受全球
经济下行、半导体整体行业景气度下降、地缘冲突持续等因素影响,下游市场
需求较去年一季度有所回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
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
在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研发投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
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电话 021-68801585
传真 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 吴建航、曹显达
项目协办人 邓智威
项目组成员 廖小龙、贾兴华、谭谷、张芮钦、胡家荣、戴逸凡、姚天恩
联系人 股权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合
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
应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吴建航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英可瑞 IPO、读客文化
IPO、云从科技 IPO、立方控股 IPO、宝通科技可转债项目、高德红外非公开项
目、宝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拓尔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国泰集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中国移动财务顾问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
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吴建航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曹显达先生: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硕士研究生学历,现
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
云从科技 IPO、盛弘股份 IPO、广东骏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景旺电子可转债、
兴森科技可转债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无。曹显达
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香港)及芯屏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
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
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岛初芯海屏、苏州融可源、泉州常弘星越、宁波诚池、海宁艾克斯、庄丽、山
南置立方、珠海华金丰盈的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则自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晚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 12 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
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
行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杨宗铭,董事兼
高级管理人员余成强,高级管理人员周小青、李良松、张玲玲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就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
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
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
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
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发行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梅嬿、王小锋、戴磊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就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
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
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
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就持股锁
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公司/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
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
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本企
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
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就持股锁定事
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
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
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本
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
业/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
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的承诺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的健康稳定,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
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同时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具
体如下:
公司将确保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
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当公司股价
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
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为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系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
期审计基准日后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期间,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
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主要股东、
公司的董事(指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负有增持
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将
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
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
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
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
意见。
若届时有效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就
回购股份事项对董事会实施了授权,即公司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生效实施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
施。若届时有效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予规定且公司股东大
会亦未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则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
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②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
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
其他条件;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
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
务。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④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10%;公司单一会计年度
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
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⑥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回购股份方案生效实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
份。
⑦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者注销。
(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
①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A、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
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公司主要股东将在触发
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
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规则的规定;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将触发公司主要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且主要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
收购;
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主要股东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若
有)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主要股东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各自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
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各自用以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各自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
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主要股东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
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
务。
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规则的规定;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
行动人(若有)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
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主要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重
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5)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①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
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
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
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
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②对负有增持义务的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主要股东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
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主要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
分红款,主要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
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
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
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6)预案的修改及生效
①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本预案自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并上市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依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
(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
司股价的义务。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间接持股及/或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依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
义务。
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本企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
再 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合肥颀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定
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
益被摊薄的风险。
(2)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将采取
多项措施以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
业绩。
①加强主营业务开拓,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产品技术及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②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
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
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
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上市后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
用,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④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在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
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各子公司在业务
发展、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
工作,强化基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
理体系,并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
⑤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
公字[2013]1 号)等规定,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
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
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发
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格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
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将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
资金的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募
投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持续创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公司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后续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
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
摊薄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函,如违反本承
诺函或拒不履行本承诺函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承
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
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导致即期
回报摊薄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经本人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
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特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为: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
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
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将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
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
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
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在该年度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
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②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
益;
③不违反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4)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
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根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
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
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多种方式
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
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各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
权益。
(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
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本公司/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
权益。
(八)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下:
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竞天公诚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
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天职国际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企华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
华评报字(2021)第 3278-1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联国信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皖中
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 267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以及芯屏基金、合肥建投均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函》,确认并承诺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贵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
任何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及未来成立的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本企业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
让与贵公司。
④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
不向其业务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
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⑤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企业将向贵公司赔偿
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约束措施
①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
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贵公司;本公司/本企业同意将与
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贵公司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
何费用均由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贵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
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②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贵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
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贵公司。如贵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
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
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贵公司一切损失。
③如已产生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的,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
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
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转让给贵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
港)及其控股股东颀邦科技、芯屏基金及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①不利用自身的主要股东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
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②不利用自身的主要股东地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③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
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④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本企业将保证,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
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①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
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②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2)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
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
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②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
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
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
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③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
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①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
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
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②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
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③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
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④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
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①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其他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
披露;
②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2)约束措施
①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
人赔偿一切损失。
②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
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
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
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
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③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
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承诺如下: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承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①回购程序的启动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
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
同时,在根据届时有效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②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发布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③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④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
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
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
(香港)的承诺
①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③购回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5 个
工作日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
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
股份的全部股份,如截至购回提示性公告日发行人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④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
司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
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
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
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
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财务总监出具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如下: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主要股东芯屏基金及合肥建投出具的《关于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及维持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合肥颀中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肥颀中控
股”)系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颀中科技”)之控股股东,合
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肥建投”)下属合肥芯屏产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芯屏基金”)系颀中科技控股股东合肥颀中
控股的最大出资人。基于此,合肥颀中控股、芯屏基金以及合肥建投谨就颀中
科技实际控制人及促使合肥颀中控股保持控股股东地位等相关事项向颀中科技
共同确认并承诺如下:
①确认合肥颀中控股系颀中科技的控股股东,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合肥市国资委”)系颀中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并认可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颀中科技的控制权状态未发生变更,且对此不存在任何
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合肥颀中控股及芯屏基金承诺与颀中科技其他直接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
行动、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的协议或书面约定;
③在合肥颀中控股持有颀中科技股份的期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合肥颀中控股、芯屏基金以及合肥建投将尽最大努力
维持合肥颀中控股作为颀中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并遵守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
减持承诺。
出具的其他承诺
(1)颀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颀邦科技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
权的承诺函》
颀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颀 中 科 技 ” ) 的 股 东 CHIPM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HK)之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对颀中科技的股权投资系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本公司未向颀
中科技派驻管理人员,亦不直接参与颀中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本公司未曾且
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谋求颀中科技的控制权。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维持
本公司所持有颀中科技股份比例与颀中科技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
相差 5 个百分点以上,并避免今后主动或被动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②本公司承诺与颀中科技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
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的协议或约定,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单独
或共同谋求颀中科技的控制权,且未来亦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颀中科技控股
股东的地位,亦不会签署谋求颀中科技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达成任
何谋求颀中科技实际控制权的合意。
③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承诺,则本公司承担因此给其他任何一方
造成的损失。若本公司所持有颀中科技股份比例与颀中科技第一大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若有)相差少于 5 个百分点,就超出前述比例限制的股份,本公司
承诺,除通过行使正当股东权利提名且仅提名一名董事外,放弃超出前述比例
限制的股份的表决权和提名权。
④本承诺函之成立、生效、解释、适用、变更、解除、失效、终止等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有关本承诺函的一
切争议均应提交至颀中科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⑤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公司
签署本承诺函已获得全部必要之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未经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
权范围签发本承诺函的情形。
⑥本公司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约束,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2)颀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颀邦科技出具的《关于保持业务独
立性的承诺函》
颀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颀 中 科 技 ” ) 的 股 东 CHIPM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HK)之控股股东,谨此就以下事宜向颀中科技确认并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与
颀中科技相互独立,不存在与颀中科技共用资产或资产混同、相互参与业务开
拓、人员在颀中科技兼职或领薪、与颀中科技机构混同等影响颀中科技独立性
的情形。
②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颀中科技的相关技术和专利均系双方独立自
主研发,不存在技术授权、职务发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颀中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均系双方独立开发、
谈判、维护,不存在非公平竞争、通过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相互或单
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④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颀中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化交易
原则,系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⑤本公司作为颀中科技股东并通过提名董事在颀中科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层面参与颀中科技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存在干预颀中科技采购、生产、销售、
研发、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决策的情形。
⑥本公司过去未曾且承诺未来亦不会利用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会席位等谋求
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颀中科技而有利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任何决
定,不会损害颀中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⑦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确保颀中科技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颀中科技的资产、
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⑧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保证不在中国大陆设立其他企业或投资于颀中
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以生产或销售与颀中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从事与颀中科技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第三方提供任何技术支持。
⑩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颀中科技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最终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
定。
?本承诺函之成立、生效、解释、适用、变更、解除、失效、终止等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有关本承诺函的一
切争议均应提交至颀中科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公司
签署本承诺函已获得全部必要之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未经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
权范围签发本承诺函的情形。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
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
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
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建航 曹显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